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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合规使用中激活数据价值
□ 金观平
近年来,多地通过明确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,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,在合规流通使用中激活数据价值。
数据被列入继土地、劳动力、资本、技术之后的“第五大生产要素”,公共数据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突破口。我国先后出台相关政策文件,从国家层面部署推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,赋能数字经济发展。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,我国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、企业数据、个人数据,并探索实行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。其中,公共数据是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类型,具有权威性、基础性、可控性、公益性,实现其最大限度的开放共享、开发利用,能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。
激活公共数据价值,首要任务是推进互联互通,打破“数据孤岛”,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。网络安全法、数据安全法、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,数据基础制度的逐步健全完善,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。进一步提高数据开放质效,需要从体制机制、开放规模、开发利用等方面持续用力,统筹推进。近年来,各地从制度设计上为公共数据开放亮“绿灯”,通过建设数据开放平台、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及相关责任清单,推动公共数据更广范围、更深层次、更高质量开放。
随着数字经济发展,公共数据汇聚形成的要素价值将愈加彰显。在应用促进方面,将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是关键一步,同时需明确不同数据利用主体的应用权益,不断开发合规数据应用场景。与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“共同使用、共享收益”的模式不同,公共数据应用通过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,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,让各类企业能够依法依托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。在实践中,企业获取数据需求强烈,但对开放数据又有顾虑。为此,有的地方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,解决公共数据流通过程中的互信、确权、定价、安全、监管等难题,推动公共数据的社会化开发利用。
公共数据流通应用,需统筹开放和安全,把安全贯穿数据开放全过程。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,要做到“原始数据不出域、数据可用不可见”。近年来,多地出台地方性法规,细化落实方案举措,注重区分公共数据和个人信息边界,加强数据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销毁等各环节监管。各地应明确大数据管理部门、数据开放主体、数据利用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,实施数据审查、安全评估,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应急工作机制,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,以法治方式推进开放共享,让公共数据更好造福于民。(经济日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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